豫088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祁军团与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怀苑社区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军团,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怀苑社区居委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8**民初1634号原告:祁军团,男,197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司明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祁军团母亲。被告: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怀苑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怀府花园29号。负责人:姚培其,系居委会主任。原告祁军团诉被告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怀苑社区居委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祁军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军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军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祁军团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