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1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湖南宏伟世界工程机械物流园有限公司、湘潭宏伟世界工程机械物流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湖南宏伟世界工程机械物流园有限公司,湘潭宏伟世界工程机械物流园有限公司,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刘洁,杨荣波,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1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长沙市。负责人唐自然,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宏伟世界工程机械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法定代表人刘洁,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宏伟世界工程机械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杨荣波,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洁,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洁。被执行人杨荣波。被执行人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法定代表人杨荣波,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杨荣波、刘洁、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宏伟世界工程机械物流园有限公司、湘潭宏伟世界工程机械物流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财产处置困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1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运清审 判 员 蔡旭辉代理审判员 杨子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