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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6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辩护人刘新明,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9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3月初开始,伙同汪某某(另行处理)受雇在本区文诚路XXX弄XXX号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摆放5台(八人位)大型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经鉴定,上述5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共计38个上分口可正常使用)。2016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无名游戏机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某、余某某、涂某某、白某某、王某、胡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华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