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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阿则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则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则某某,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彝族,村民,住昭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6)昭检刑诉字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阿则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轻轨站附近,向张某贩卖了价值8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张某身上查获从被告人阿则某某处购买的1包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1.96克。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毒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证人张某证词,被告人阿则某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阿则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则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阿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吉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甲拉以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