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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董明诉被执行人姜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明,姜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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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董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执行人:姜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申请执行人董明诉被执行人姜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4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