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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东微与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微,李文胜,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吴东微,女,1974年2月3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潮基乡岩头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红,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胜,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和顺县北关村人,现被羁押于山西省灵石县看守所。被告:魏芳,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和顺县北关村人,现被羁押于山西省晋中市看守所。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东微与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东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红、被告李文胜、魏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到庭参加诉讼。因本院受理的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本院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于2015年7月10日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10月17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东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3.6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生意伙伴关系,从2006年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二支,一支为2014年11月3日,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一支为2015年2月1日,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利息均为月息八厘,其中180万元是本金,20万元是180万元的利息,被告将利息结算后打到借条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二被告至今不予归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3.6万元(按照月息八厘计算,100万元借款从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9月1日计算了10个月利息,另外100万元借款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计算7个月的利息,利息共计13.6万元)。被告李文胜、魏芳承认原告吴东微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胜、魏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原告吴东微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8元,减半收取计11,944元,由被告李文胜、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忠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