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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也好、王媚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李也好,王媚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所在地址祁东县洪桥镇石门路78号。负责人黄顺喜,行长。被执行人李也好,男。被执行人王媚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也好、王媚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也好、王媚之应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连带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398466.5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费5473元。现被执行人李也好、王媚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