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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陶锡标与台州经济开发区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锡标,台州经济开发区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6259号原告:陶锡标,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翔,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白云山中路198号云顶佳苑小区会所。代表人:陈新,该委员会主任。原告陶锡标与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顶佳苑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10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锡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锡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向原告陶锡标公布并允许查阅、复制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自2014年以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会议记录,包括:历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所有公告、公示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公告、公示照片,历次业主大会召集和组织者的成立过程及成员名单、公示时间和地点及照片,历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和组织者的所有会议记录和公告记录及公告照片,历次业主大会会议征求业主意见的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各工作人员征求意见的业主范围,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和会议记录;2.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向原告陶锡标公布并允许查阅、复制云顶佳苑小区自2014年以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相关的资料,包括: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全部文件资料及表决资料,选聘投票的发放、回收记录,选聘投票的唱票、监票、计票人员产生的方法及唱票、监票、计票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由唱票、监票、计票人员签字确认的唱票、计票结果及所有表决票,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所有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所有公共房屋和场地出租、广告位出租、宽带进场合同及其附件,小区公共房屋和场地、广告位、停车、宽带进场等所有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支出明细及相关票据;3.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向原告陶锡标公布并允许查阅、复制云顶佳苑小区自2014年以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含分户明细和业主同意支出的签字)。事实和理由:原告陶锡标系台州经济开发区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发现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及物业服务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方面存在不透明等诸多问题,多次交涉无果。诉讼过程中,原告陶锡标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向原告陶锡标公布并允许查阅、复制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自2015年5月11日以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会议记录;2.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向原告陶锡标公布并允许查阅、复制云顶佳苑小区自2015年5月11日以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文件资料及表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选聘投票的发放、回收记录,唱票、计票结果及所有表决票、选聘结果公告。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陶锡标系台州市云顶佳苑雅园18幢2单元801室房屋的产权人之一。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上述事实有原告陶锡标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台建规审[2015]81号文件处理单以及原告陶锡标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陶锡标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原诉讼请求的明确和减少,不损害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的利益,本院准予该诉讼请求变更。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及行使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知情权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及方式行使,不应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原告陶锡标提出的要求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公布并允许查阅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自2015年5月11日以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会议记录、云顶佳苑小区自2015年5月11日以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的请求,符合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及方式,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陶锡标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及方式,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云顶佳苑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陶锡标公布并允许其查阅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自2015年5月11日以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会议记录、云顶佳苑小区自2015年5月11日以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有附件含附件);二、驳回原告陶锡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陶锡标预付),由原告陶锡标、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云顶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