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潘本琪与王培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本琪,王培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365号原告:潘本琪,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培生,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玮,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珊珊,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本琪诉被告王培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本琪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本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本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8元,减半收取4909元,由原告潘本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