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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陈莉与黄健,雷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雷现兵,黄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民初1686号原告:陈莉,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雷现兵,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健,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莉与被告雷现兵、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现兵、黄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雷现兵、黄健偿还借款4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雷现兵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陈莉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雷现兵未归还。2015年5月28日,原告陈莉与被告雷现兵、黄健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雷现兵和黄健于2015年6月30日共同归还借款。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雷现兵和黄健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陈莉诉讼请求。被告雷现兵未作答辩。被告黄健未作答辩。原告陈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该证据系原件且符合证据一般形式,被告雷现兵、黄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莉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8日,被告雷现兵向原告陈莉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于2014年8月雷现兵向陈莉借人民币40000元整大写(肆万圆整)至今未归还,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如到期未还,将由黄健、雷现兵共同偿还”。被告雷现兵、黄健分别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书写各自身份证号码。庭审中,原告陈莉陈述,2016年3、4月份,被告雷现兵向原告陈莉支付5000元利息,余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陈莉提交的借条载明的内容能够证明被告雷现兵向原告陈莉借款40000元的事实,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该笔借款,经原告陈莉与被告雷现兵、黄健协商,由被告雷现兵、黄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还款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雷现兵、黄健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诉讼中,原告陈莉陈述被告雷现兵在还款期间届满后即2016年3、4月份向其支付5000元利息,但原告陈莉提交的借条并无借款利息的约定,因此被告雷现兵向原告陈莉已支付的5000元,应首先支付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被告雷现兵、黄健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雷现兵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剩余部分冲抵借款本金。现因原告陈莉未明确被告雷现兵付款的具体时间,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并结合被告方违约情况,折算被告雷现兵付款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因此冲抵后的借款本金为36826.67元。又因,被告雷现兵、黄健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陈莉可自被告雷现兵付款次日即2016年4月1日起,以冲抵后的借款本金36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雷现兵和被告黄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莉借款36826.67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陈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陈莉已预交),由被告雷现兵、黄健共同负担。被告雷现兵、黄健负担的金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立即迳付原告陈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自强代理审判员  梁 志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