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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桂新与鲁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刚,李桂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民终2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刚,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新,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城郊村。上诉人鲁刚因与被上诉人李桂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阜阳公司)及原审被告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峰,被上诉人李桂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人保财险阜阳公司、原审被告腾飞物流公司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李桂新不构成一级伤残,请求准许鲁刚在二审中申请对李桂新伤残和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2.司机刘涛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刘涛为被告;3.李桂新与妻子在2013年离婚,其妻子的房产证不能作为认定李桂新居住情况的依据。另外本案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不应超过3万元。李桂新辩称,鲁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关于申请伤残鉴定问题,一审鉴定程序合法,鲁刚应在一审中提出。另外关于李桂新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是真实的。关于雇主的责任问题,关于最高法的若干解释,雇员在雇佣活动中侵权,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司机是否作为被告,原告具有选择权。第三,在一审中提供的是李桂新和孙树颜的结婚证,不是离婚证,足以证明李桂新系在城镇居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保财险阜阳公司、腾飞物流公司均无答辩意见。李桂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李桂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院外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康复治疗费总计10391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5日1时30分许,刘涛驾驶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下行793KM+80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上低速行驶的由李桂新驾驶的豫G×××××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豫G×××××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李桂新受伤、以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交警部门作出的漯公交认字(2015)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桂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桂新因该事故受伤于2015年5月15日4时入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住院1天,支出医疗费4210.65元,2015年5月15日12时入住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1天,支出医疗费4247.96元,2015年5月16日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天,支出医疗费12414.72元(含门诊费用),2015年5月19日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50445.15元,2015年5月29日入住北京博爱医院,住院68天,支出医疗费144127元,于2015年8月5日入住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19971.8元,2015年9月8日入住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18244.9元,2015年10月4日入住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3天,支出医疗费28988.7元,又于2015年11月7日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53天,支出医疗费23319.2元。卫辉市南站志华商行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李桂新自2014年5月份为我商行员工,负责开车,月工资3300元。自2015年5月李桂新出交通事故受伤以来一直未来上班,对其工资予以停发。我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没有工资表,都是现金发放。李桂新同时提供了该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辉市民政局2016年5月17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孙树岩系本单位正式职工。李桂新提供的房权证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孙树岩,该房屋坐落于卫辉市健康路北人民路西,登记时间2009年12月15日,建筑面积302.66㎡,两层住宅。卫辉市城郊乡牛庄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5月16日出具证明上显示,该村村民姚桂枝现年68岁,丈夫李忠,婚后生育三个女儿(李秀娟、李秀菊、李秀丽)和一个儿子(李桂新)。李桂新与爱人孙树岩婚后生育一子李炳志,为在校学生。卫辉市第九中学2015年5月27日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李炳志为该校九年级五班学生。李桂新提供了洛阳心连心家政服务中心2015年8月5日出具的李桂新康复治疗费39600元收据一份、北京博爱医院2015年8月4日出具的李桂新复印费40元收据一份、北京京卫鑫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8月4日出具的李桂新康复治疗费(自6月2号至8月4号共63天,120元/天)7560元收据一份。由李桂新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经漯河民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李桂新因本次车祸致“颈5椎体爆裂型骨折并脊髓损伤”,目前遗留有四肢瘫(双上肢肌力Ⅱ级,双下肢肌力0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1.c条,评定为一级伤残。2、李桂新需完全护理依赖。支出鉴定费、检查费、后续治疗评估费共2257元。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码J26J1F30027)的实际所有人为鲁刚,挂靠在腾飞物流公司名下经营,刘涛是发生该事故时鲁刚所雇的司机,该车在人保财险阜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以上两个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4月27日10时起至2016年4月26日10时止。事故发生后,鲁刚支付给李桂新80**元。另查明,在张崇见诉鲁刚、腾飞物流公司、人保财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1899号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人保财险阜阳公司赔偿张崇见35078.5元。一审法院已对人保财险阜阳公司裁定先予执行100000元给李桂新。李桂新之母姚桂枝,1948年11月2日生,农村居民,李桂新之子李炳志,2000年8月16日生。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30482元,每天83.51元。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大队作出的漯公交认字(2015)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鲁刚和人保财险阜阳公司对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对其认定的事实及结论予以采信。对于卫辉市南站志华商行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虽然鲁刚和人保财险阜阳公司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李桂新的误工费标准按3300元/月计算,即110元/天。对于卫辉市第九中学2015年5月27日出具的证明,虽然鲁刚和人保财险阜阳公司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对于李桂新提供的房权证和卫辉市城郊乡牛庄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5月16日出具证明,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李桂新提供的房权证、卫辉市南站志华商行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结合李桂新妻子在卫辉市民政局工作、儿子在卫辉市第九中学上学的情况,能够印证事故发生时李桂新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李桂新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于漯河民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鲁刚和人保财险阜阳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标准过高,并申请重新鉴定,由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正当,鉴定主体适格,鲁刚和人保财险阜阳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故一审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鉴定费、检查费有票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李桂新的诉讼请求,其在该事故中所受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305970元(4210.65元+4247.96元+12414.72元+50445.15元+144127元+19971.8元+18244.9元+28988.7元+23319.2元);2、误工时间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4月28日)即349天,误工费38390元(110元/天×349天);3、根据李桂新的伤情,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2月30日(228天)的护理人数按2人计算,护理费标准按李桂新诉请的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护理费38080.56元(83.51元/天×228天×2人);4、营养费2280元(10元/天×228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6840元(30元/天×228天);6、伤残赔偿金511520元(25576元/年×20年);7、姚桂枝,1948年11月2日生,计算12年,李炳志,2000年8月16日生,计算2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0815元[(7887元/年×12年÷4人)+(17154元/年×2年÷2人)];8、院外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李桂新诉请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护理人数按1人,根据李桂新的伤残和年龄情况,院外护理支持20年。因李桂新需完全护理依赖,院外护理费511520元(25576元/年×20年);9、精神抚慰金酌定40000元;10、交通费酌定5000元;11、鉴定费2257元;以上除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外合计1462672.5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保财险阜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刘涛是发生该事故时鲁刚所雇的司机,且刘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于该1462672.56元,人保财险阜阳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元,下余的1342672.56元(1462672.56元-120000元)被告方赔偿70%即939870.79元,因人保财险阜阳公司已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了张崇见35078.5元,故人保财险阜阳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李桂新4649**.5元(500000元-35078.5元),剩余的474949.29元(939870.79元-464921.5元)由鲁刚承担,精神抚慰金40000元也应由鲁刚承担。综上,人保财险阜阳公司总计应赔偿李桂新5849**.5元(464921.5元+120000元),鲁刚总计应赔偿李桂新5149**.29元(474949.29元+40000元),因一审法院已对人保财险阜阳公司裁定先予执行100000元给李桂新,故人保财险阜阳公司还应赔偿李桂新4849**.5元(584921.5元-100000元),鲁刚已支付给李桂新80**元,鲁刚还应再支付李桂新5069**.29元(514949.29元-8000元)。由于皖K×××××号车挂靠在腾飞物流公司名下经营,故鲁刚应赔偿的506949.29元,腾飞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李桂新要求康复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不是正规票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鲁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桂新5069**.29元,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对该506949.2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桂新4849**.5元。三、驳回李桂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150元,李桂新负担430元,鲁刚负担13720元,保全费1020元,由鲁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李桂新在一审中提供的是李桂新和孙树岩的结婚证,证明其居住在城镇;2.一审法院判决书第9页第10行“以上除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外合计1462672.56元”的表述系笔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精神抚慰金为40000元,故对该部分本院依法纠正为“以上除精神抚慰金40000元外合计1462672.56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其它部分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未准许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适当;第三,2.一审未追加肇事司机刘涛为当事人是否适当;3.本案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是否适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一审未准许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适当问题。一审法院依李桂新的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鲁刚和人保财险阜阳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且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正当,鉴定主体适格,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故本院亦对鲁刚在二审中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鲁刚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未追加肇事司机刘涛为当事人是否适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向各侵权人的主张具有选择权,故李桂新未向刘涛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未追加刘涛为本案的被告并无不当,鲁刚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是否适当问题。李桂新在一审中提供的是李桂新和孙树岩的结婚证,并非鲁刚上诉所称的“离婚证”,结合李桂新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李桂新的损失并无不当。李桂新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抚慰金4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鲁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70元,由上诉人鲁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凤鸣审判员  宋跃武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楚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