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5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胡琳与韩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琳,韩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558-1号申请执行人胡琳,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晓林,男,1982年2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238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晓林向申请执行人胡琳支付本金94500元、利息2835元及违约金141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随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晓林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熊家湾村1幢3单元30603室房屋一套,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