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平与顾正兵、田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顾正兵,田维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2162号原告:胡平。被告:顾正兵。被告:田维富,年龄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审理原告胡平与被告顾正兵、田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平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炜人民陪审员 袁 遥人民陪审员 赵长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