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特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骄玲诉请求确认人民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彬,王骄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特131号申请人:王彬,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法定监护人:徐惠英,女,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王骄玲,女,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彬与王骄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抚养权变更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婚生女王静宜由申请人王彬抚养变更为由申请人王骄玲抚养。二、申请人王彬不给付婚生女王静宜抚养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彬与王骄玲关于2016年9月23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