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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福鑫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迪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福鑫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迪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福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坪社区金业工业区8号6楼c区。法定代表人肖喜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东迪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第三工业区32号新宝益工贸大厦12楼AF区。法定代表人周小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佘怡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64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均在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64号裁决书由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