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7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7955号原告:李健,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聪,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峰,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李健与被告王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9000元。之后,被告陆续偿付货款33000元,尚欠原告货款56000元。被告王连峰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健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9000元。2、电话通话录音光盘(附录音文字记录)1份,以此证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结欠的货款,被告在通话中承认尚欠原告货款,并同意分期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9000元。该欠条内容有:“兹于本人王连峰向李健欠材料款89000元。欠款人王连峰此据”。原告自认被告已偿付货款33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000元。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未能偿付尚欠的货款56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付货款56000元,并自2016年9月12日原告起诉催告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连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李健货款5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王连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璇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