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艳鹏与淮安裕祥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鹏,淮安裕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506号原告:马艳鹏,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栗银银,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裕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蔡国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鹏诉被告淮安裕祥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艳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姜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