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苏李太郎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7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1(曾用名:苏×2),男,1988年6月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苏×1因琐事与李×发生口角,后持砍刀进入李×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公寓×号的暂住处将其左手砍伤。经鉴定,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苏×1后被抓获。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已扣押。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苏×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苏×1因琐事与李×发生口角,后持砍刀进入李×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公寓×号的暂住处将其左手砍伤。经鉴定,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苏×1后被抓获。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已扣押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的陈×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4日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公寓×号暂住处内,其接听女朋友拓×电话后与一陌生男子发生争吵,后该男子进到暂住处房间持刀将其左手砍伤。经辨认,被告人苏×1系与其发生争吵并将其砍伤的男子。2.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公寓负责人,2016年4月4日1时30分许,其听见公寓一层三号房间内有人争吵,出屋后看见一光头男子拿着刀从三号房间内出来,该房间男住户受伤,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见。经辨认,被告人苏×1系其所称的光头持刀男子。3.证人拓×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1时许,其下班后回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公寓×号暂住处,在洗脸过程中其男朋友李×接听了其电话,在电话中与苏×1发生争吵,过了一会儿,苏×1直接进入其房间,拿刀将李×砍伤,后其将苏×1劝走并与李×报警。4.被告人苏×1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4日凌晨,其多次电话联系拓×,一男子接听电话后与其发生口角,后其拿刀至拓×的住处,该男子开门,其将该男子推进屋内,对方用手掐其脖子,其砍了对方左手,后被人劝离。2016年4月9日早上其在宾馆被抓。5.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证明李×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证明2016年4月4日凌晨1时7分李×报警案发的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9日民警在北京市顺义区中山南大街×号楼×房间内将苏×1抓获到案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民警对砍刀一把予以扣押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9.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打印单:证明被告人苏×1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苏×1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苏×1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1对给被害人造×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鉴于被告人苏×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 咏人民陪审员 雷 瑞 梅人民陪审员 孙 长 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