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汪建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刑初3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建好,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2016年6月21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建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建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汪建好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镜湖区东方龙城秉心苑6幢旁边门面房内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邀集他人赌博,并按5%比例抽头渔利,每日从中午11时左右开始至下午16时左右结束。2016年4月中旬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汪建好除雇佣他人抽头、望风、提供参赌人员午餐等费用外,共获利约2-3万元。2016年6月20日1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汪建好及参赌人员9名、扣押赌具扑克牌、色子各一副、赌资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建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某、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建好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建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建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赌具扑克牌、色子各一副予以没收;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汪建好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玉媛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