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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侯庆国与被告申冬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国,申冬先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607号原告:侯庆国,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冬先,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国与被告申冬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庆国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庆国负担。审 判 长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人民陪审员  王华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楚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