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金志宽与侯步理、吴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宽,侯步理,吴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471号原告:金志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亮,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步理。被告:吴国友。原告金志宽与被告侯步理、吴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金志宽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志宽负担。审 判 长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人民陪审员 胡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竞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