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汤鑫鑫与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鑫鑫,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422号原告:汤鑫鑫。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桂生。该公司经营部经理。代理授权: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鑫鑫诉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鑫鑫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鑫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鑫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由原告汤鑫鑫负担。审判员 蔡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