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行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克忠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忠,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7行初478号原告唐克忠。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民。委托代理人顾洪兰。委托代理人许永林,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克忠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同年8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同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唐克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克忠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周 轶审 判 员  刘 雅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振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