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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吴生瑞、高文孝、高金芳、吴生波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金芳,吴生瑞,吴生波,高文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组织机构代码67044372-4。法定代表人龙治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荣爱,女,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金芳,女,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吴生瑞,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吴生波,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高文孝,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322.5元,案件受理费368元,执行费175元,共计18865.5元,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生瑞、吴生波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生瑞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县支行账户(账号:6228481200274163919)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吴生瑞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南郊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411200060359312)的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吴生波在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6228481200124329314)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涛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和 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