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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淄博奥帮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恒泰纺织有限公司、淄博恒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凤、胥元锋、刘希泉、常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淄博奥帮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恒泰纺织有限公司,淄博恒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凤,胥元锋,刘希泉,常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979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住所地:高青县。主要负责人:岳峰,该支行行长。被告:淄博奥帮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凤,总经理。被告:淄博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希泉,总经理。被告:淄博恒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韩柱祥,总经理。被告:刘凤,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周村区人,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胥元锋,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周村区人,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刘希泉,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周村区人,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常宁,女,1975年6月1日生,汉族,周村区人,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被告淄博奥帮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恒泰纺织有限公司、淄博恒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凤、胥元锋、刘希泉、常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19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440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桐光审 判 员  经明健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