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秉泉、廖燕平组织卖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秉泉,廖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874号被执行人倪秉泉,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廖燕平,男,1993年8月19日,汉族,住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倪秉泉、廖燕平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倪秉泉判处附加刑罚金3000元,对被执行人倪秉泉判处附加刑罚金3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倪秉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倪秉泉、廖燕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8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