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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斌、王素梅等与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王素梅,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4134号原告:陈斌,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王素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南段综合楼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571156-0。法定代表人金晓梅,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安梅,系公司职工。原告陈斌、王素梅与被告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斌、王素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王素梅的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王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2.00元,由原告陈斌、王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系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