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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家奇与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奇,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孙家奇,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爱国,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运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家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属涉刑事案件企业,衡水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已立案侦查,并通知我院停止执行相关涉案企业的财产,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群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