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2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符昌辉、符伟、符元大与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民委员会联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昌辉,符伟,符元大,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民委员会联三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2142-3号申请执行人:符昌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35X),黎族,住三亚市**区**村委会**小组。申请执行人:符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354),黎族,住三亚市**区**村委会**小组。申请执行人:符元大,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351),黎族,住三亚市**区**村委会**小组。法定代理人:符昌辉,系符元大父亲,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民委员会联三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区**村。法定代表人:高才武,该组组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符昌辉、符伟、符元大的申请,分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271民初4445、4446、44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琼0271执2142、2141、2140号。由于系列案案由相同,被执行人同为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委会联三小组,本院决定以(2016)琼0271执2142号案合并执行。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三名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补偿款共计73380元(其中含诉讼费600元、执行费78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委会联三小组在三亚市天涯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存款可供执行。该存款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市**支行,户名为三亚市**区**村民委员会、账号:768******075。为了顺利执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被执行人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委会联三小组在三亚市天涯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存款中扣划执行款共计7338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设账户内。现权利人符昌辉、符伟、符元大申请领取执行款(符伟、符元大委托符昌辉代为领取),本院认为,应当将扣划的案件执行款7338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101******150内划出7338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符昌辉的账户,(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621******306)。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4445、4446、4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的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如:(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