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桂生与姚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杰,李桂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杰,男,1987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汉族,住泰兴市姚王镇姚岱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生。上诉人姚杰因与被上诉人李桂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审 判 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杭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