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飞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飞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乐康家居3楼C3018号。法定代表人:聂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纬14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严林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天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立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691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悦公司上诉称,天悦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深圳市。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如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审认为该仲裁条款无效,但约定管辖仍然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如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双方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退一步讲,即使案涉争议解决条款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飞立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