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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柏生、柳清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生,柳清梅,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柏生(曾用名陈帝柏),男,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申请执行人柳清梅,女,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被执行人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村委会,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负责人柳萍,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柏生、柳清梅与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村民委员会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村委会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