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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7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栋良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栋良,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7485号原告宋栋良,男,汉族,1992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18号。负责人杨XX。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栋良与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栋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飞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