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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韦庆平与张明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壮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壮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标的款为6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标的款2000元外,尚有标的款4000元未执行。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部门查询,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金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