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民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与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31民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住所地: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法定代表人:蔡秀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塔河路005号。法定代表人:黄发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与被上诉人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疏勒县人民法院(2016)新312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军、被上诉人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13日、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床门酒柜吧台等家具,后原告按期交货,被告喀什唯美精品酒店于2015年9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尚欠157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每日加收105元(欠款总额利率2分计息),另增加两个月罚息6300元,并全额承担对方律师费及诉讼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157000元未付,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家具货款157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约定利息31815元;3、依法判令本案律师费用11358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被告答辩兼反诉称,反诉被告提供的家具缺少大理石台面,没有向反诉被告开具发票,应赔偿反诉原告营业损失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床门酒柜吧台等家具。被告喀什唯美精品酒店于2015年9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尚欠157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每日加收105元(欠款总额利率2分计息),另增加两个月罚息6300元,并全额承担对方律师费及诉讼费。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57000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原告提供的出货清单,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后,至今都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货款,且被告对未交付的事实无异议,故对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7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约定利息318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对欠付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且被告于2015年9月7日出具欠条上明确的约定了利息计算方法,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157000元计算240天,利息为25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罚息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属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用113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追偿借款,其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用属于合理支出,根据被告于2015年9月7日出具欠条上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营业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在2015年9月16日前交付货物,根据反诉被告提供的出货清单,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9月13日前已经完成了供货义务,符合合同要求,未对反诉原告造成损失,且反诉原告未出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反诉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2016)新3122民初147号判决:一、被告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家具货款157000元、逾期付款约定利息25200元、律师费用11358元,合计193558元;二、驳回原告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被告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1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反诉原告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负担。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欠付被上诉人的货款无异议,因被上诉人提供的家具缺少大理石台面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使用,也未给上诉人提供发票,故被上诉人无权主张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辩称,按照合同约定,是上诉人先支付货款后,被上诉人供货,由于上诉人不支付货款,被上诉人无法开具发票,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是按照约定主张的,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通过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陈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上诉人在安装家具验收合格后就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上诉人在验收合格后拒不履行合同付款的义务拖延付款,对于上诉人拖欠剩余货款157000元,双方均无异议,上诉人应当予以支付。在被上诉人追索欠款过程中,上诉人又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上诉人在该欠条上承诺如不按时付款,每日加收105元(欠款总额利率2分计算,另增加2各月罚息6300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但是上诉人再次失信,故意拖欠剩余货款,故对上诉人辩解因被上诉人提供的家具缺少大理石台面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使用,未给上诉人提供发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其约定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5200元及律师费11358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海芸代理审判员杨光耀代理审判员吴炳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墨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