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670号罪犯连军,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东山亭村****号,现在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检察员徐向宁、宋开洪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李陆滨、毕凤珍,罪犯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罪犯连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连军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连军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连军提请假释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连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管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连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