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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春明诉陈兴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明,陈兴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872号原告陈春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兴得,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春明诉被告陈兴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春明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