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春明诉陈兴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明,陈兴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872号原告陈春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兴得,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春明诉被告陈兴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春明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