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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玉忠与被执行人耿玉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忠,耿永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玉忠被执行人耿永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玉忠与被执行人耿永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永合在银行有存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永合在中国银行河滨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鹏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