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国鹏,龙碧华与刘磊,兰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碧华,雷国鹏,兰海华,刘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078号原告:龙碧华,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雷国鹏,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赵光华,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安夏,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海华,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磊,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10号附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66893265X9。负责人: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碧华、雷国鹏与被告兰海华、刘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龙碧华、雷国鹏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碧华、雷国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碧华、雷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原告龙碧华、雷国鹏负担(原告龙碧华、雷国鹏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梁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代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