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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亚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亚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亚卓,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亚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宏审 判 员  张丕侠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