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申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文英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文英,天津市森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申1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文英,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森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福公路东(红光农场内)。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文英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森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第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文英申请再审称,森朗公司向原审提交的证据仅为复印件,且双方从来没有签过《天津市森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雇工合同》和《协议上岗细则》,上述证据均是森朗公司伪造的。原审法院依据森朗公司伪造的��当庭提供的复印件,在杨文英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杨文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文英与森朗公司签订的雇工协议真实有效。原审根据杨文英的陈述及森朗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杨文英的工作职责及工资构成。原审判决森朗公司给付杨文英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间的劳动报酬2600元并驳回杨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杨文英关于森朗公司伪造证据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没有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杨文英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