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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洪桥与梁凤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桥,梁凤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桥,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梁凤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凤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1475号案件的执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80号事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