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孝孟申请执行王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执行的刘某某申请申请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人民币1013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