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新艳与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艳,王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民初1557号原告:杨新艳,女。被告:王志刚,男。(缺席)原告杨新艳与被告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新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新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志刚给付劳务费1000元,索款花费30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将其孩子托管给原告照顾,双方约定每月劳务费800元。原告按约照顾被告孩子三个月,计劳务费2400元。被告支付1400元,余款1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保证同年1月25日还清。保证付款期限到后,被告拖欠未付。被告王志刚缺席。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刚欠原告杨新艳劳务费1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长期拖欠劳务费不付,对纠纷的引起,应负全部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要求被告承担索款花费300元的请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刚欠原告杨新艳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志刚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