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姜爱武与蔡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武,蔡孝国,钱显忠,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943号之一被执行人:姜爱武,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蔡孝国,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钱显忠,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姜爱武与蔡孝国、钱显忠、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