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新胜与孙绍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绍彬,王新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绍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锋,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绍彬因与被上诉人王新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