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周华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周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被执行人周华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007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华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华琴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华琴(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67421421247006172#汇的存款美元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栩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志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