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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春刚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沈阳汽车车桥厂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春刚,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沈阳汽车车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春刚,男,汉族,1955年3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贵和街**号5-4-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宝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汽车车桥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高春刚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公司)、沈阳汽车车桥厂(以下简称车桥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关于企业对全体在册职工实行全员安置的告知书》和《安置职工电话通知登记表》能够证明本案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达成合意,原审不予认定是错误的;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因工致残鉴定为十级,应由社保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被申请人欠缴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其承担,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企业新增工资的,按照不低于休工前同工种、同条件人员的新增平均工资额增发,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造成再审申请人未能晋升工资,退休后养老保险损失,均应予以补偿。高春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春刚原系被申请人车桥厂职工,1991年1月在工作中受伤,1991年1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车桥厂对其因工受伤所支出医疗费全额报销。2006年,因车桥厂放假,被申请人车桥厂为高春刚发放生活费,直至2011年6月。2013年3月20日,车桥厂下发《关于企业对全部在册职工实行全员安置告知书》,该告知书称对在册职工予以全部安置。再审申请人主张《来厂报到情况登记表》和《安置职工电话通知登记表》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证明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关于企业对全部在册职工实行全员安置告知书》是车桥厂向全体职工发布的,仅是告知相关事宜,该告知书也不具有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来厂报到情况登记表》和《安置职工电话通知登记表》是车桥厂在开展安置工作中的相关登记表。再审申请人依据上述三份材料主张与车桥厂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另外,车桥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5年3月再审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再审申请人认为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的问题。因车桥厂未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问题。失业保险损失的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1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因职工因工伤与单位发生的纠纷应适用工伤发生、认定时正在实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原审根据再审申请人工伤时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中第十二条、《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中相关规定对再审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再审申请人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发由于未晋升技能工资1992年至2005年期间的工资问题。因工资的确定是企业自主经营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该项请求原审不予审理,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因未能晋升技能工资而少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因该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该项请求原审不予审理正确。关于补偿2006年至2011年6月生活费问题。再审申请人系二审变更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春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志贤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