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严芝凤、吴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芝凤,吴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严芝凤,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叶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严芝凤与吴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吴叶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严芝凤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7000元及利息4180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214元、执行费127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叶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叶平至今在本院还有2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11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叶平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吴叶平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严芝凤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吴叶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3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严芝凤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叶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