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3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锋盗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锋,绰号:“阿锋”、“瘦鬼”,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湛江市坡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湛江市坡头区,现住湛江市霞山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锋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李某与其朋友去到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新淘宝音乐快线KTV201房内与陈观文陈某甲等人协商事情,后李某等人与梁关金梁某甲以及其他男青年发生争吵,李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在音乐快线门口被被告人陈锋、梁关金梁某甲(已判决)、陈永权陈某乙、韩富海韩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追打,陈锋、陈永权陈某乙、梁关金梁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被害人李某的背部及右侧腹部。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被他人用刀刺伤右侧腹部,造成空肠贯通伤及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2016年3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陈锋与陈康志陈某丙(另案处理)去到湛江市霞山区海头港一横巷一居民楼楼下停车处,由陈锋负责把风,陈康志陈某丙负责盗窃电动车,盗走被害人詹某停放在该处的额一辆蓝色南鹰牌电动车(车架号16751501041150,电机号码150××××5762),然后由陈锋联系买家许某,最终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辆电动车销售给许某,陈锋分得200元赃款。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南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锋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梁关金梁某甲、陈永权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詹某、李某的陈述,证人许某、余某、陈某的证言,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统一票据及电动车合格证,湛霞价认字(2016)0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湛公(司)鉴(活)字(2013)18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其他辨认材料,(2010)霞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及(2013)阳监放字第273号释放证明书,(2003)霞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及(2005)阳监放字第686号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锋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伤残程度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锋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锋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锋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军辉审 判 员  陈 仁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